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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材料輔導!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流程條件和認定獎勵補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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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根據(jù)2024年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政策整理,盤點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流程條件、材料和認定獎勵補助等內容,詳情如下,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經開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郭都區(qū)、新律區(qū)、都江堰市、彭州市、

以下是根據(jù)2024年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政策整理,盤點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流程條件、材料和認定獎勵補助等內容,詳情如下,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經開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郭都區(qū)、新律區(qū)、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成都東部新區(qū)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lián)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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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流程

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企業(yè)自行登錄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yè)”智能服務平臺平臺,)注冊賬號,獲取登錄身份后,按要求填報并上傳相關項目信息及資料。

項目所在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在線審核并提交(管理員登錄地址)。

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和獎補補助

支持綠電制氫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yè),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yè)所在區(qū)(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yè)化項目屬地區(qū)(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zhí)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9.誠信承諾書。

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申報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fā)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方洜I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jù)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支持加氫站運營補貼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fā)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fā)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xù)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誠信承諾書。

成都市各區(qū)縣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經營的企業(yè)及相關組織機構,未發(fā)生重大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效期內,涉及項目應符合安全、環(huán)保、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guī)。

(二)本期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對項目業(yè)主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須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提供的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yè))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四)請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對企業(yè)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據(jù)《申報通知》確定的基本標準對材料進行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將推薦報告及項目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經信局新能源與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處(推薦報告中須注明:“以上推薦項目經我局核實核查,項目真實、申報資料齊全、符合申報條件”)。

(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級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guī)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經查重核驗后,扣除重復申報部分的資金。

(六)市經信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內部審核,按程序提出補貼建議。

(七)具體項目申報由市經信局負責統(tǒng)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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