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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設計培訓!成都青白江區(q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條件、好處及個稅問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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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白江區(q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條件、好處及個稅問題政策
由實務來看,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事宜的相關疑問多集中在納稅時點、計繳方式以及優(yōu)惠政策等方面??紤]到目前絕大多數(sh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采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包括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本文對相關問題的盤點解答將圍繞上述三種激勵工具展開。
(一)股權激勵個稅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
1.股票期權/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采用股票期權作為激勵工具的,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二條,激勵對象在股票期權授權日無需納稅,而在激勵計劃進入可行權期、自行權日當日產(chǎn)生納稅義務。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采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的,由于現(xiàn)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指導文件大多成文于第二類限制性股票首次推出前(2019年3月),暫無規(guī)則對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如何處理個稅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依據(jù)財政部會計司于2021年5月發(fā)布的《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表述,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能夠使員工獲取行權日股票價格高于授予價格的上行收益而不承擔股價下行風險,與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存在差異,其實質為一項股票期權。據(jù)此實務中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個稅處理可參照股票期權執(zhí)行。對于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一般認為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自歸屬日當日產(chǎn)生納稅義務。
2.第一類限制性股票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個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為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當日。
(二)員工股權激勵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股權激勵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已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內容參見公眾號往期文章《重磅!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延至2022年底》。
(三)股權激勵所得目前有何稅收優(yōu)惠政策?
1.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納稅邏輯出發(fā),激勵對象在行權日已取得行使或處置股權激勵收益的權利,因而當日產(chǎn)生納稅義務。但實踐中由于二級市場股價波動、員工主動持有等主客觀因素存在,該部分收益并不能馬上為員工帶來現(xiàn)金流入,此時員工預繳個稅可能會產(chǎn)生現(xiàn)金壓力甚至“虧損狀態(tài)下繳稅”的風險。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上述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股權激勵個稅一般由作為扣繳義務人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繳。上市公司可在行權日前提前征集激勵對象遞延繳納個稅意愿,并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在初次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時,上市公司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2)盡管政策允許可遞延12個月內繳納,但為提升效率、避免個別漏繳追繳情形,公司可事先與激勵對象約定統(tǒng)一扣繳時限(如1個月內)并模擬估算預計扣繳應納稅額。稅款既可以由激勵對象轉至公司提供的賬戶,也可由公司從其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2.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第三條,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股權激勵且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依然合并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上述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原定執(zhí)行至2021年底,后歷數(shù)次延期,根據(jù)2023年8月22日最新發(fā)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第三條,該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足見政策面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支持力度。
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直接減輕了激勵對象的稅負負擔。假設不考慮五險一金和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等因素,某激勵對象2023年度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其當年度股權激勵收入30萬元,在合并計稅和單獨計稅兩種情形下的該員工應納稅額如下表所示:
在單獨計稅情形下,該員工2023年度應納稅額為111,160元,明顯少于合并計稅情形下的159,080元。不難看出,員工股權激勵所得占其年度總收入比重越大,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力度也越大,適應上市公司薪酬與人才激勵體系“薪酬證券化”的發(fā)展趨勢。
為激勵對象提供培訓與支持服務是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落實或否直接關系到激勵對象的切身利益乃至計劃的激勵效果。掌握處理個稅相關的常見問題與細節(jié),方能秉要執(zhí)本。企業(yè)在選擇股權設計咨詢公司時,應考慮其專業(yè)能力和經(jīng)驗,綜合評估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構成,選擇最適合自己企業(yè)的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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